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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7-08-27 10:37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233号),6月25日至7月5日,商务部组织督查组对17个省市生猪屠宰及肉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猪肉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在当前生猪和猪肉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不仅要确保猪肉的市场供应,更要确保肉品安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猪肉质量安全。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一经查实,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检查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执法。

  三、严格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静养、喷淋、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劈半、修整复验、整理副产品的程序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进行屠宰加工。严格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对检出的病死猪一律不得宰杀,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处理,并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病害肉检出率超过5‰时,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病害猪的来源进行追查,分析原因,制定有效控制措施。要完善生猪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对进厂(场)生猪的产地、检疫检验结果和出厂肉品的流向等进行登记,实现对肉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对不按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未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未落实生物安全处理措施的定点屠宰厂(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工生产。

  四、倡导定点屠宰厂(场)履行社会责任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定点屠宰厂(场)稳定市场、保证肉品安全的作用,倡导定点屠宰厂(场)克服眼前困难,履行社会责任,坚持生产,保障肉品供应和产品质量安全,维护肉品市场秩序。要组织定点屠宰厂(场)和肉品经销者向消费者承诺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不屠宰病死猪、注水猪,不销售病害肉、注水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肉品。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对屠宰厂(场)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开展病害肉生物安全处理等给予适当扶持和合理补贴。

  五、完善统计报送制度

  在做好现有日报工作的基础上,再分别选择10-15家有代表性的生猪屠宰企业和肉类加工企业,按照《关于在部分生猪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开展日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数据。要建立并完善生猪屠宰情况报告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本地区生猪屠宰信息,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屠宰厂(场)检疫检验情况、生猪收购价格、白条肉出厂价格以及屠宰量、屠宰生猪头重等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每周汇总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监督检查结果,每月15日前将汇总结果报送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如发生肉品安全事故和价格有较大波动时,要在事发当日报告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对出现的违规执法行为要及时处理。商务部将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各地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本单位的举报投诉电话,建立并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8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以及选定的生猪屠宰企业和肉类加工企业名称、信息报送人员的姓名、电话、传真报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每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举报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等报送商务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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