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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
2007-09-27 09:25  文章来源:江川网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各种组织、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江川的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江川县成功引进县外资金、设备、技术等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引资者),均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

  第三第 凡引进县外资金已到位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直接投资的(不含县内企业从县外借款和各级财政对企业的扶持资金),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对其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一)投资于交通、城建、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实际投资额奖2%。

  (二)投资于开发农业、兴办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科研的,按实际投资额奖1.5%。

  (三)投资于教育、金融、保险、饮食服务、宾馆等第三产业的,按实际投资额奖1%。

  (四)外来投资者承包经营县内现有国有、集体企业或整体租赁企业厂房、设备、设施的,合同承包租赁期在5年
以上的,按缴费年度第一年缴纳的承包费或租金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五)外来投资者对承包租赁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比照上述(二)款给予奖励。

  (六)凡投资于收购、兼并县内国有、集体企业的,按外来投资者收购、兼并的实际出资额奖1.8%。

  第四条 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及其它无形资产,经合法机构评估后,按实际评估确定的金额,依照第三条第二款引资奖励规定,对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进设备的,属国外投资商以设备作价投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其价值,属国内投资商以设备作价投资的,其价值由合营双方确认或有关合法机构评估后,按设备价值依照第三条引资奖励规定,对直接引资者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金支付办法:

  (一)引资者在引资前或引资过程中,先持项目单位意向引资证明到县招商局备案。引进的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填写《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在外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15日内出具的书面证明、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经县财政部门核实的验资报告,到县招商局申报引资奖励。

  (二)县招商局受理到引资者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县政府确认,批复通知申请者。不予确认的,应当载明理由。

  (三)同一个引资项目涉及多个引资者的,从中自行推荐一个主要引资者申请奖励,获奖后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
定奖励份额。

  (四)资金兑付。引资者持批复通知和本人身份证到县招商局,按项目实际引资进度领取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除第三条第四款资金从企业收取费用中列支以外,其余均从县政府每年预算安排的招商引资专款中支付。

  第八条 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县招商局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暂行规定的第三条。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由县委政府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奖金用人民币兑现,引进国内外资金的奖金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 引资奖励对象获得奖金后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对出具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收缴所得奖金,并依法追究受奖者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的适用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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