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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川县委 江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09-27 09:23  文章来源:江川网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参与江川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江川实际,特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县“十五”发展战略,以建设绿色经济强县和文化旅游名县为目标,以培植新财源、增强县域经济实力为重点,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WTO的历史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招商引资机制,改进招商方式,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政策鼓励力度,大力吸引县外、海外企业、商人来江川投资,努力使我县利用外资总体水平取得突破性进展。

  2、招商引资的目标任务:努力把江川建设成为云南省投资环境最好的县份之一,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利用县外资金促进体系;外来投资占全县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明显提高,外来投资对促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在农业和生物资源开发、旅游、磷化工、交通、建材、环保等领域有一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科技含量明显提高,对外向型经济的拉动力明显增强,有效促进出口增长。“十五”期间全县合同利用县外资金要达8亿元人民币,实际利用县外资金达6亿元人民币,自营出口额达4000万美元。

  二、鼓励利用外资的优惠政策

  3、放开投资领域。投资者在江川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受限制。我县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重点产业包括:农业、水利、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交通、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程;旅游业和其它现代服务流通业;改造和提升磷化工产业;新型建筑、建材业和房地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鼓励投资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

  4、放宽企业投资条件。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持股比例不受限制,由合资(作)各方协商确定。鼓励外来投资者以专利、高科技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无形资产经评估后,可作为股本或注册资本金,无形资产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

  5、土地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企业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从事高科技产业开发,投资交通、能源、环
保、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用地,每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元的均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项费用和耕地占用税,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费和执行。其它用地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

  (2)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县外客商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性项目的,若在合同、章程规定期限内注入全部资金,且项目已建成投产,土地出让金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切费用)分别给予优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优惠30%;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至4000万元的,优惠40%;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优惠50%。土地出让金优惠由项目单位委托县会计事务所查证,并提出报告书,由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外来投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实行先缴纳后优惠。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和挂帐付息的办法解决:投资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期付款20%,余款在7年内付清;分期付款仍有困难的,经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在5年内挂帐处理,但企业应支付出让金的利息。土地出让金未付清前,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其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4)外来客商依法申请使用江川县域内国有荒山荒地并进行恢复林、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减免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期间可以继承或有偿转让,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5)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在不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依法承包或租用集体土地。

  (6)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年限内,可以整体转让,并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分割转让或者出租,转让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费后,所剩收入归该外来投资企业所有。

  6、财政支持政策

  (1)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十五”期间,县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100万元,设立招商引资工作专款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招商引资工作专款由招商局统筹用于招商引资的项目开发、储备、发布及代理招商、网络招商、媒体招商、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各种招商活动经费。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招商引资成功的引资者、中介组织、法人、企业领导班子及个人实行奖励,对完成利用外资目标和项目推进工作目标的乡镇和部门实行奖励。

  (2)对企业招商引资给予资金扶持。市、县政府安排的企业扶优扶强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管理和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划出一部分,以直接或贴息的方式优先扶持积极利用外资的县内企业。

  (3)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奖励。自2002年至2005年止,用环比考核的办法,以企业上年交纳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经财税部门审核后,由县政府依下列比例给予奖励:属外来独资企业奖60%;外来投资控股企业奖40%;外来投资股份占25%—50%的合资企业奖30%;外来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按在县内投资后外资所占股份比例,在前三档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奖励。

  7、税收优惠政策、引进人才政策和放宽落户政策均按玉溪市玉发[2000]37号文件第十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规定执行。

  三、强化宣传,改进招商方式

  8、改进直接招商方式。以项目推介和经贸洽谈的方式,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参加各类投资贸易洽谈会和政府组团招商,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提高项目合同签约率,提高实际利用外资履约率。

  9、实行招商引资代理制。选择有实力、有影响的国内外中介组织和自然人作为我县招商引资代理商,按国际惯例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代理商介绍、引荐外商投资项目成功,外方资金到位后,由我县支付代理费。具体办法按《玉溪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操作。

  10、实行网络招商。尽快建立江川招商网站,与国内外知名网站链接,扩大网络覆盖面,实行网络招商。

  11、扩大媒体招商。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广泛宣传江川优越的投资环境、优惠的政策和招商引资项目等,提高我县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投资者到江川投资。

  12、积极促进“以商招商”。加强对现有外来投资企业的协调服务,注重为其排忧解难,通过他们的示范作用,形成以商招商的投资带动效应。

  四、加强领导,改善投资环境

  13、实行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按照“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层层负责,奖罚分明,狠抓落实”的原则,实行利用外资目标责任制。县政府每年年初下达乡镇利用外资目标和县属有关部门推进重点项目工作目标,并签订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奖惩。

  14、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对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引荐外商到我县投资,且外资到位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

  (1)对引进玉溪市以外10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以上到我县投资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玉溪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玉政发[2001]154号文件)报请市政府给予奖励;

  (2)对引进玉溪市以外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人民币或30万以上100万以下美元,以及引进市内县外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到江川投资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江川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见附件)由县政府给予奖励。

  15、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由计委牵头,招商局、经贸委等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按照我县实施“十五”计划的需要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充实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精选、推出一批重点项目,项目的前期工作要达到预可研深度以上。

  16、实行招商引资项目法人负责制。企业是利用外来资金的主体。凡列入省、市、县当年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该项目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上级主管部门是招商引资的推进责任单位。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项目招商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对外招商、项目洽谈及企业注册成立等工作。

  17、建立主办部门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和服务质量责任制。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无论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提供服务,都要公开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内容和要求、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工作时限,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问题或作出答复。

  (1)投资兴建项目符合条件的,自项目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超越部门权限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报送。

  (2)投资者申办企业提交文件齐备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3)投资企业提交的土地预审申请或用地报批资料,在3个工作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土地报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有关手续。

  (4)每年由县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所有与外来投资企业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及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或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限期对部门工作进行整改。纪检监察机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外来投资企业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作风、收费等方面的监督和投诉;投诉属实的,按照有关法纪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18、建立外来投资企业跟踪问效督办制。相关职能部门要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审批、建设、生产经营的全程服务,帮助解决好投资前和投资后的各种问题。对签约项目由招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建立跟踪督办制,协调解决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19、实行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和协调推进制。对纳入县级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联系,其它外来投资企业,由县级领导或乡镇、部门主要领导联系,协调解决项目洽谈和推进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20、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县属经济综合部门、各乡(镇)要配置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加快外资工作人员的培养,抓好职业教育和短期培训,提高从事引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多渠道吸引高层次人才参加我县招商引资工作,逐步造就一支熟悉国际经济知识和外资业务的队伍。

  21、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认证制度和缴费登记卡制度,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减少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除县招商局组织的联合年检外,一般不再检查,为外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2、凡过去的政策及规定与本意见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具体问题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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