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实现惠农强农、拉动内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根据7月30日召开的江川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会议要求,我县自即日起办理补贴兑付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汽车摩托车下乡的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指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农民。
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产品:
补贴产品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中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摩托车。
三、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补贴标准:
(一)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0%;销售价格每辆5万元以上的,定额补贴5,000元;
(二)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三) 农民以购买规定的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为目的而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的,除享受购车补贴外,还可按以下标准享受报废补贴:1.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2.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四、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
(一)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五、申报补贴部门:
农户购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
六、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限购数量:
(一)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一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一人;
(二)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一辆;
(三)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二辆。
七、未尽事宜请农户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咨询。
江川县财政局 江川县商务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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